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上一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7日实行) 下一条: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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