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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沈阳农业大学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03月2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沈阳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院、部、处所属或学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五条 学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要合理配备审计资源,组建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处在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收支状况及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情况: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主要审查以上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主要审查各项资产的形成是否真实、存在,帐实是否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3.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主要审查各项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是否及时、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4.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主要审查收入、成本费用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规,计算是否正确;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主要审查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入账是否及时。

6.成本费用、利润等,主要审查各项费用项目的合法性、各项目实际支出的合理性及其发生额的真实性、正确性;审查利润形成及其分配是否合法、真实、正确。

(二)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三)审查企业与学校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完成任务、上缴收入情况等。

(四)对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规范、合法、有效、可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应当分析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三章 审计方式方法

第九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学校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对与学校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它企业,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制度,每年年初对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定期审计,并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按学校规定履行委托审批手续后,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学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处要进行监督,共享审计成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它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学校审计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四章 责任及奖惩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企业财务收支存在问题,除按规定提出审计意见外,对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学校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对企业财务收支监督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沈阳农业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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