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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沈阳农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16年03月2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各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维护年度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改进管理方法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学校年度工作目标服务。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三条 预算执行审计包括对学校整体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学校所属单位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对预算管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制定、执行、控制、评估等环节,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及《沈阳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沈阳农业大学财务审批暂行规定》《沈阳农业大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理、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复,学校对预算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批,按规定时间下达;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追加和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五)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分类是否合理、合规;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预算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正确,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六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提高预算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预算支出的分类和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三)专项资金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

(四)预算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预算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预算执行结果包括学校和所属部门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以及对事业计划完成的保障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收入预算完成率),各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支出预算完成率),各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四)预算执行与事业计划完成之间的协调保障情况,是否完成了事业计划和部门工作任务(如:教学与科研计划、招生与就业指导计划、行政与后勤保障任务等),重点检查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专项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立项时确立的预期效果;

(五)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和增收节支措施,取得了哪些经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八条 决算审计是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分析学校整体财务状况,并对全年财务预算管理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主要内容为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净资产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

第九条 资产审计

资产审计主要审核各项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主要内容为:

(一)货币资金的收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和安全,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对外融资是否建立校级审批制度,有无呆账、坏账;

(二)应收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和符合规定,签发或接受的商业汇票是否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是否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

(三)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化和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是否执行预算控制原则、按时清理结算原则和公款公用原则,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四)借出款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借出款是否存在,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款项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五)存货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存货是否存在、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计价方法是否恰当,是否建立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定期盘点制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对外投资款项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决策失误和损失问题,对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七)固定资产的收发、增减、折旧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八)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条 负债审计

负债审计主要审查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票据、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的审计,主要内容为: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规定清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的审计包括事业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结余和分配的审计,主要内容为: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整收支配比余额,即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法;

(二)各种专用基金的设置、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足额到位,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三)各项结余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合法,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合规,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二条 收入审计

(一)各部门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利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真实。

第十三条 支出审计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支出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报账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基建、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招标,工程预算和设备价格是否合理;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支出的科目、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准确,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其中,经营支出是否与经营收入进行配比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审计

(一)会计报表填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二)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是否定期将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 符;

(四)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单位年度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六)会计报表指标分析包括经费自给率、收入预算完成率、支出预算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各级单位实施预算执行审计、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二)已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

(三)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等;

(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

(五)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六)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会议记录、重要经济合同等;

(七)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学校领导批示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沈阳农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下一条:沈阳农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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