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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03月2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合同的审计,防范经济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或校属单位经校长授权与其它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独立行使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及其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职权。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经济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有效、可行;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签证制度。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并出具《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承办部门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否则审 计处不予签字盖章,计划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六条 审计处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履行中和履约后的合同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对经济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报审资料

第八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合同是否合法;

(二)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三)经济合同条款的制定是否严密;

(四)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五)经济合同是否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或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签订;

(六)合同的经济事项的价格或酬金是否经济合理。对于以暂估价签订合同的经济事项,在合同约定中是否有暂估字样;

(七)经济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学校或部门利益的条款;

(八)经济合同履行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需要担保的合同的担保形式、担保人是否合法;

(九)经济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

(十)合同的变更是否合法,程序、手续是否合规,有无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学校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十一)合同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违约行为时是否按约定进行责任追究,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

第九条 合同审计时,承办单位需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合同签订审计时应报送授权审批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对方的资质证书、执照、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考察资料及与拟定合同文本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合同履行审计时应报送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供货合同还应报送已到货物的货物票据和设备、材料清单、验收单、入库单,分部、分项的验收报告,预付款和结算款项说明;合同结算审计时,对于基建维修工程合同应报送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图纸、隐蔽签证、变更资料、转账材料清单、自出库材料清单、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三)合同变更审计时应报送变更签证、变更论证或情况说明、变更图纸、变更结算书、原合同等资料。

(四)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时应报送原合同、解除和违约理由说明、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违约金计算书。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为常规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重大的经济合同审计也可采取就地审计方式),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承办经济合同事务的学校有关部门在合同文稿拟定后正式签订经济合同前报学校审计处审计。报审工作不得由合同对方单位或其它部门人员代办。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程序:

(一)承办部门向审计处报送合同审计资料。

(二)审计处受理承办部门送交的经济合同相关资料,并收集合同审计其他相关资料。

(三)实施经济合同审计。

(四)针对经济合同提出修改和处理意见,并出具《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

(五)对已生效的经济合同按要求进行后续监督。

(六)整理经济合同审计资料,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参与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参加对中标单位的考察,掌握中标单位的具体情况,收集与签订经济合同相关的资料,了解掌握对签订经济合同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等。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收集资料、市场调查、审查材料、分析论证、复核计算的基础上,对承办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计,10日内提出修改和处理意见,并出具《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承办部门要在合同签订前,根据审计处提出的审计意见修改合同条文,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处认为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经济合同条款内涵时,可以向承办部门提出相关要求,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出回答。遇重大或特殊的经济合同,承办部门应事先通知审计处,便于先期介入,并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经济合同审计,要提出书面《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根据经济合同审计的实际需要采取适合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对重大经济合同或重要合同条款有争议或疑虑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经济合同执行周期长(执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跨年度、合同经济数额巨大的,审计处要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责任及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承办学校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执行本办法。未经学校授权和审计处审计,自行与外单位签订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员承担;构成违纪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在经济合同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审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学校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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