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农大发〔2020〕17号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农业大学
2020年4月16日
《沈阳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以沈阳农业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物资采购合同、基建与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财产租借合同、借贷合同、投资及保险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土地管理合同等,不包括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四技合同、人事用工合同等合同。
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四技合同、人事合同等合同的订立、签署及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合同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校长全面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职责负责相关合同的管理,牵头订立和签署合同的单位、部门及科研项目或课题组(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以授权其他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未经校长授权或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及二级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经校长授权或学校批准,擅自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七条 牵头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订立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署、履行及纠纷处理等,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监控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的经济风险和权益损害。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设备、医疗设备、图书设备、后勤设备及其他设备采购合同,统一采购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大宗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资产报废变价合同,以及相关业务合同等;
(二)基本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扩建工程以及相关业务合同等;
(三)后勤处负责日常及专项维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旧建筑物拆除(基建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合同,水电气暖、食堂原材料及物品采购合同,后勤经营承包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后勤管理的房屋租借合同,以及校办企业经营活动合同等;
(四)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教材采购合同、教学用地及设施设备租借合同等;
(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用地及设施设备租借合同等;
(六)财务处负责学校借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投资及保险合同、捐赠合同等;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电子资源采购合同等;
(八)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场馆、游泳池等体育设施设备及场地租借合同等;
(九)校医院负责医疗设备以外的医疗物资采购合同等;
(十)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土地管理及相关业务合同等;
(十一)科研项目或课题组负责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等;
(十二)其它单位(部门)、负责其业务或职能范围内的,又不为上述职能单位(部门)所包含的合同。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党政办公室应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监控由此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和权益损害;对合同签订、履行及资产采购情况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监控由此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和权益损害;对合同签订、履行及款项收付情况实施监督与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规范性、合法性、严密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核,监控由此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和权益损害;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与管理;
(四)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沈阳农业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管理报告制度。合同订立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及大额资金往来的,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等情况,分管校领导及牵头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校长汇报,科研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校、院科研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签署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牵头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收集资料并做好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宽、涉及较多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牵头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讨论合同内容,逐条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标准文本。合同中要明确订立的目的,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内容要完整、基本要素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必须明确,做到文字简练、表达严谨。
经过招投标采购程序而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及条款约定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一般采用网上方式,实行逐级审核、审批管理。牵头部门应按要求将合同审核所需材料上传至学校OA合同审核系统,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审核部门及审批人应有明确的签订意见。
第十四条 重要合同或合同变更涉及大额资金、重大法律责任及重要业务条款的,除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外,应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由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经批准后方可签订。
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及二级单位(部门)的名义违规签订各类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署人应按规定的签署权限,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名捺印,并注明签字日期。
(一)校长签署的合同,主要包括借贷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土地管理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基建与修缮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其他校领导审核认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等;
(二)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四技合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与修缮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
(三)校长授权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合同,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可由牵头部门负责人代为签署;
(四)校长授权科研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签署的合同,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或课题实施所涉及的耗材采购、交通运输等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盖章前,牵头部门应严格核查拟盖章的纸质合同是否与OA系统中审核通过的电子版合同一致。只有通过审核、审批及签署程序,并保证电子版合同与纸质合同完全一致后,方可申请加盖“沈阳农业大学合同专用章”。
党政办公室依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及学校领导批示,履行用印登记、盖章程序,并保存一份原件存档。如合同为多页,应在合同各页之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生效的合同,牵头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牵头部门、党政办公室、对方单位各持一份,一份用于财务结算。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结算与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签订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牵头部门及执行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处严格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对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资金往来及相关业务。
(一)未经学校审核或批准,擅自签订的合同;
(二)收(付)款单位与合同主体名称不一致的;
(三)发票或款项支付凭据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四)款项支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
(五)款项支付可能存在或带来一定经济风险和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其签订视同新合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和签署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业务纠纷时,牵头部门及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协商无法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及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校长可以授权委托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参加诉讼和仲裁;诉讼和仲裁方案应由法律顾问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在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及任何第三方作出书面或口头的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任务完成,无经济纠纷,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 合同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结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每年年末,对已登记的合同进行整理、造册,移交学校档案馆,不得遗失、随意处置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部门)及当事人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授权或批准,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处理相关资料不得外借、拍照、扫描及复印,不得向外散布、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授权批准,擅自签订合同、答复或承诺的行为,学校将追究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将追究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订立的牵头部门、会审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把关不严或执行不力,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泄露合同秘密,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正在执行的合同,牵头部门要加强监管,针对有瑕疵的条款,应进一步修改、完善,签订补充合同。对于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期满需要续签的合同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