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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沈阳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3年08月11日 11:45  点击:[]

[沈农大发〔20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辽宁省内部审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辽宁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共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在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方针政策,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批示后由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处是学校审计事项的执行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办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足额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逐步形成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

审计处处长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处机构设置的变动及审计处长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优化审计业务流程,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十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与被审计单位责任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工作。

审计处应当对聘任人员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校内外投资项目;

(十一)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情况;

(十二)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审计委员会、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与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和审计业务流程,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审计管理和审计业务专业化水平,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事项应当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开展审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调查被审计单位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拟定审计方案,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会议纪要,盘点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通过必要的实质性测试等技术手段,降低审计风险。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在对审计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另以专项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形式反映,不在报告中详细反映。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和答复,并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存在问题出具审计意见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一并报送校长审批,校长应当在十日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整改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校长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结论的执行。校长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对校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审计机关提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影响审计结论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有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应各司其职,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校长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校长汇报,由校长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体制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管理建议,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协调监督、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及时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会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处应提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的人员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理的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或者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沈农大发〔201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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