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农大审计〔202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专项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的特定事项和审计机关及学校领导交办的事项,专门开展的审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审计处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三)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事项;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可以结合项目审计进展情况及工作需要,单独确定专项审计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审计组对审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九条 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要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对取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及时向审计处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组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处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交办的、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和审计机关。审计处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主管审计工作和主管调查项目事务的校领导,并视情况,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