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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沈阳农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3年08月11日 12:19  点击:[]

[沈农大审计〔202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配备档案员,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监督及指导。

第四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档案的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的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复核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移交清册须由审计处和档案馆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涉及审计发现问题金额超过500万、审计发现问题性质特别严重、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涉及审计发现问题金额超过300万元、审计发现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审计事项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和档案馆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销毁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调阅审计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审计处人员办理,并做好借阅和使用登记。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处长或者主管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相关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审计档案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拷贝、抄录或网传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销毁或违规提供审计档案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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