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辽宁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法规与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联席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联席会议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若组成人员变动或校内机构设置调整的,由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或成员单位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备变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审计处人员组成,办公室成员根据需要可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拟订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报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相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四)听取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六)研究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领导干部任免情况,组织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
(二)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名单;
(三)按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审计计划,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四)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五)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六)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八)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联席会议;
(十)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二)向审计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并对审计处依法依规提出的协助事项予以支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审计移交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核实查处,并酌情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联席会议;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并对审计处依法依规提出的协助事项予以支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联席会议;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相关财经政策法规;
(三)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
(四)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联席会议;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协调学校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资产管理范围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牵头协调学校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报表、账簿和电子数据;
(三)牵头协调学校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四)牵头协调学校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五)牵头协调学校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联席会议;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向审计处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的材料,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人事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联席会议;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党委组织部委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三)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听取各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五)协调有关部门召开审计进点会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七)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报党委审计委员会;
(八)向组织部提交归入领导干部档案的审计报告,根据需要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九)检查督促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整理相关单位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并报党委审计委员会;
(十)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联席会议有关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向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