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农大审计〔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及国家、辽宁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安装、装饰、园林、市政、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立项至竣工交付使用的投资管理活动全过程及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支付和其他财务费用事项,均在审计之列。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
第六条学校对工程项目付款实行联审联签制度,工程项目款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字方可拨付。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学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按照开工前、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阶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相符;
(四)工程量清单是否满足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是否合理;
(五)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项目特点,采用的招标方式、开标评标程序及中标人的选取是否合规;
(六)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与招标结果一致,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工程量的计量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和结算、违约责任、索赔、争议解决途径等合同要素的约定是否完整、清晰、合规;
(七)基建及大型修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可行,费用支付是否合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及时履行工程验收程序,施工方案是否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工程项目中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材料单价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发包方是否按设计、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监督管理;
(四)发生索赔的原因及索赔费用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形象进度是否与实际相符,计量计价是否正确。
第十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计价及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设备材料购货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五)是否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规定;
(六)其它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二)项目竣工有无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三)工程项目结算结果是否完整、准确;
(四)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六)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七)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九)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在年初将本单位当年的工程计划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经有关部门初步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文件、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为了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凡送审的工程项目均须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列明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计取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明确学校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凡报审金额超过合同额百分之十的项目,应报送情况说明及补充协议,情况说明需经报审单位签字盖章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审计时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立项的批文(或计划书);
(二)有关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资料;
(三)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四)由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及承包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书、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
(五)甲方提供设备和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价等清单;
(六)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五)由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及承包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书、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
(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七)项目已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的,应附评审报告;
(八)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审计处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项目或学校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余项目由审计处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重点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重要性、成本效益要求以及审计能力的可行性,审计处可自行实施或经学校批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委托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监督业务应在征求学校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审计监督的原则,统一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和管理,并在审计过程中进行协调、监督。
第四章 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其报送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对送审资料发表审计意见。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被审计单位要在一周内,1000万元以上项目在十五天内,将意见反馈给审计处,过期则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擅自付款或借款核销的,将严肃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审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的;
(二)不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和阻挠、破坏审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资金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谨公正。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工程项目审计中,严格依法审计,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给予审计处及审计人员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沈农大审计〔2011〕2号)同时废止。